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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新旧 事业单位 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 1997 年 7 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
„1997‟288 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确保
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
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
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
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3 年 1 月 1 日的新账。
3.将 2012 年 12 月 31 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
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
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
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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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 2013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
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
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
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其他应
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
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
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
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
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
细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
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
“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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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
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
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
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
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
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
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
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
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
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
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
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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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
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
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
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
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
目 2013 年 1 月 1 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
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
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 1 年内
(含 1 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
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
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
“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
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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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
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
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
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
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
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
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
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
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
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
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 1 年以上(不
含 1 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
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 1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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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不含 1 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
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
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
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
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
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
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
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
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
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
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
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
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
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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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
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
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
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
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
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
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
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
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
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
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
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
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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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
进行转账处理。 “事业结余”、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
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 “经营支出”、 “销售税金”、
“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
处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
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
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
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
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
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
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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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2012年 12月 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
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
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
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
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
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
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
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
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
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
处理。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 2013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
制 2013 年 1 月 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单位 2013 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 2013 年的月度、年度财
务报表。在编制 2013 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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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其他衔接事项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
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
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固定资产计
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
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
(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
“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 2013 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13
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
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
按月计提折旧;(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
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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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
及 补充规定会计科目
序号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1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102 银行存款
3 1011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4 1101 短期投资 117 对外投资
5 1401 长期投资
6 1201
120101
120102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应返还额度
*
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7 1211 应收票据 105 应收票据
8 1212 应收账款 106 应收账款
9 1213 预付账款 108 预付账款
10 1215 其他应收款 110 其他应收款
11 1301 存货 115 材料
116 产成品
509 成本费用
12 1501 固定资产 120 固定资产
13 1502 累计折旧
14 1511 在建工程
15 1601 无形资产 124 无形资产
16 1602 累计摊销
17 1701 待处置资产损溢
二、负债类
18 2001 短期借款 201 借入款项
19 2401 长期借款
20 2101 应缴税费 210 应交税金
21 2102 应缴国库款 208 应缴预算款
22 2103 应缴财政专户款 209 应缴财政专户款
23 2201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
24 2301 应付票据 202 应付票据
25 2302 应付账款 203 应付账款
26 2303 预收账款 204 预收账款
27 2305 其他应付款 207 其他应付款
12
28 2402 长期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29 3001 事业基金 301 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30 3101
310101
310102
310103
310104
非流动资产基金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301
302
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固定基金
31 3201 专用基金 303 专用基金
32 3301
330101
330102
财政补助结转
基本支出结转
项目支出结转
33 3302 财政补助结余
34 3401 非财政补助结转 404 拨入专款
502 拨出专款
503 专款支出
35 3402 事业结余 306 事业结余
36 3403 经营结余 307 经营结余
37 3404 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308 结余分配
四、收入类
38 4001 财政补助收入 401 财政补助收入
39 4101 事业收入 405 事业收入
40 4201 上级补助收入 403 上级补助收入
41 4301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412 附属单位缴款
42 4401 经营收入 409 经营收入
43 4501 其他收入 413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44 5001 事业支出 501 拨出经费
504 事业支出
520 结转自筹基建
45 5101 上缴上级支出 516 上缴上级支出
46 520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517 对附属单位补助
47 5301 经营支出 505 经营支出
512 销售税金
48 5401 其他支出
注:上表中标有“*”号的会计科目为事业单位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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