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为何存在风险
除非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这个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信息公示2020.6.15发布时间:2020-06-15 10: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处罚信息公示2020.6.15.xls
以下是摘录的处罚结果,全文请至官方查询经查实,该单位2016年至2018年无偿借款未按金融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申报收入少缴纳税款,少缴纳增值税合计11463.56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02.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少缴税款12266.02元百分之五十罚款6133.01元。
企业所得税为何存在风险
老板的2家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所得税上也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无偿借款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这里的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和国税发〔2009〕2号均强调实际税负相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税收减少的,是原则上不作调整的,但是毕竟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位阶更高。
参考政策依据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参考政策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参考政策依据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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