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判断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应结合具体情形准确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规定。
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就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言,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以“收讫销售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者发票开具时间”三者孰先原则确定。
另外,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被代扣税款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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