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又双叒叕来了,各大品牌商的优惠活动纷纷上线,“买一送一”“全场满减”“关注店铺参与抽奖”......商家们的促销三部曲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优惠活动是好,但是期末整理账目时,卖货商家的财务人员就要头大了,促销活动下的商品售卖应该如何计算缴纳税款?
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看看双十一的税务攻略吧!
优惠方式一:买一送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优惠方式二:全场满减
全场满减实际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品,一起来看看满减情况下各类税种的计算要点吧~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优惠方式三:关注店铺参与抽奖
双十一购物节,许多商家除了在商品价格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力度,同时也会组织消费者关注店铺参与后续的抽奖活动。
那么,这种行为需要缴税吗?
解析:这种赠送礼品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也是需要按规定申报的哦~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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