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3.营业账簿;……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实务中,合伙企业一般均未设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两个会计科目。在收到合伙人投入的出资额时,合伙企业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证券投资基金则计入“实收基金”科目。
为此,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投入的出资额,只要在会计核算时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其记载合伙人出资额的账簿则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中所规定的“记载资金的账簿”,也就不应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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