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除了带来了新气象,还有税务总局无处不在的“关怀”!一大早,打开手机就看到税务局新发布的文件:最新红利,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取消啦!
这个条款的发布,意味着执行长达十年以上的增值税限期抵扣认证政策取消了。
1、一般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限制;
2、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述发票,即使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也可以按规定认定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受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的要求限制;
3、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上述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对于增值税抵扣认证管理手段的变迁经历了从“先付款后抵扣到以票抵税”,从“手工认证到网上勾选”,从“90天到180天到360天”。不少会计也经历过错过发票认证抵扣期限,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事情。认证超期,对广大的会计朋友而言将成为历史。
结合近期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总函[2019]243号)以及多地准备试点的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文件,可以窥见国家对增值税的管理将全面迈向电子化。
特别是伴随着大数据的推广、电子技术的发展,几乎实时的比对发票成为了可能。不过,随着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对会计监管发票重复报账的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随之而来的,可能是财务软件电子验票、电子自动查验真伪与重复等方案的进一步推广。
1、2020年5月,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已满足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2020年9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M级,问该纳税人11月还能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申请退税吗?
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判断其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的条件,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因此,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从境内的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可以免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其属于“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可按现行规定适用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要符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条件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5号公告,需要满足的是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另附货物运输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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