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带来的,是近期各位财务人都在关注的加计抵减、福利费、发票认证等涉税问题处理~
Q:建筑企业(除了主业是建筑业,同时经营设计、租赁、餐饮、酒店等业务)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A:根据财税2019年第39号第七条,2019.4.1-2021.12.31,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只要能够满足上述条件,无论属于哪个行业,都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最新政策!根据财税2019年第87号第一条,2019.10.1-2021.12.31,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Q: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专票(认证期内)可否抵扣进项税?
A:由于取得的专票还在认证期内,且目前总局并没有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跨期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因而,此类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但是纳税人需注意相关的所得税风险,纳税人用跨期发票入账后,会形成跨期费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需纳税调增。
例,某纳税人2018年12月取得对方2018.12.12开具的一张5.8万元专票,其中不含税金额5万,税额0.8万,为了调节增值税税负,不打算本期认证抵扣进项税。
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当期可做如下处理:将5万元计入成本费用,将0.8万元计入“应缴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2019.12.11日之前认证抵扣进项税时,只需将0.8万元的“应交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
Q:“国庆节”期间,企业给员工报销探亲路费是否要扣个税?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免个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给员工报销回家探亲路费属于会计处理时的福利费,但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所以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Q:公司购买健身器材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A:公司购买健身娱乐器材,供员工休闲使用,属于集体福利。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健身娱乐器材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票,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Q:制造业企业可以享受哪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A: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公告,将原适用于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但具体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内容没有调整,仍与原有政策保持一致,具体为:一是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二是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
需要强调的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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