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济南用友收到了一些来自咱们财会小伙伴的咨询问:4月以前购入的资产,还能分2次抵扣进项税吗?收到询问济南用友二话不说,赶紧研究了一波。首先,咱们一起来通过案例看看这个问题: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10月,购入加工设备机床一台,价值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增值税进项税额32万元;
资产取得时入账(单位:万元):
借:固定资产-机床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
贷:银行存款232
根据财税[2016]政策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所以A公司购入机床取得进项税额,取得资产的第一年扣除60%进项税额,剩余40%进项税额,在取得资产第13月开始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转出的40%进项税额为:32×40%=12.8(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1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8
此笔进项税,预计在2019年11月抵扣进项。
还是没有get到终点,有不明白的地方?来~ 济南用友和大家一起详细的唠唠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几个重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问题一、
根据财税[2019]39号文第五条政策,A企业购入机床,剩余40%的进项税额12.8万,需要在2019年4月1日一次抵扣吗?
答:
【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关键字:“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企业取得不动产,从2019年4月开始,不能分2年抵扣进项税,需要一次性扣除进项。
上述案例中,资产“机床”取得时间是2018年10月,机床的剩余40%进项税款,可以选择:
1、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进项税额;
2、选择在资产取得的第13个月,即2019年9月开始扣除进项税额12.8万。
税额处理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12.8
问题二、
购买机床的40%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抵扣20%进项税额,到2019年9月在抵扣剩余的20%吗?
答:是不可以分期扣除进项税额的!
【相关政策】财税[2019]年39号第五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进项税款,不能再分次抵扣,在取得资产的税款所属期一次性扣除进项税额哦!
* 如果在4月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资产剩余的40%,直接在当期一次性抵扣;
* 如果当期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抵扣完毕的余额,可以结转次月抵扣。
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3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是分2年抵扣进项,还是需要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呢?
【相关政策】因财税[2019]39号,第五条说明的“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在2019年3月取得资产,税款所属期为19年3月,新政策还未生效,可沿用以前政策,资产进项税额可分2年抵扣,取得时第一年“2019年3月”抵扣60%进项税额,剩余部分40%进项税额,可以在2020年4月抵扣。
2、若2019年3月第一年进项税额60%只抵扣了一半“30%进项税额”,剩余一半“30%进项税额”希望在2019年4月抵扣的话,则不能使用以前政策,适用新政策中购入的不动产进项税抵扣政策,资产的剩余部分未抵扣 “30%+40%”的进项税额需要在2019年4月一次性扣除,不得再分期抵扣。
在2019年4月购入的不动产,从2019年4月开始,进项税额只能一次性扣除,不得分期抵扣。
△注意,财税[2019]39号第七条政策,自2019年4月1日子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2019年3月购入资产,若当月认证抵扣,可以使用以前政策,分次抵扣进项税额;若进项发票在4月认证,可以直接在4月一次性扣除,并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
2、4月前购入资产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从4月1日开始抵扣进项,若符合加计抵减条件,还可享受加计10%扣除的政策哦!
若有小伙伴们有其他疑问或者更好的处理方案,可以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告诉济南用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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